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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04民初157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王衍文与宋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衍文,宋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04民初1576号之一原告:王衍文,男,1951年9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淄博市博山区。委托代理人:丁亚楠,山东盛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宋迎,女,1983年1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淄博市博山区。被告;赵立成,男,1982年4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淄博市博山区秋泉路15号水印蓝山小区39号楼1单元201号。身份证号码:211224198204171310。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分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人民西路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08641919838。代表人:展海勇,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衍文诉被告宋迎、赵立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8日自愿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衍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诉讼保全费620元,均由原告王衍文负担。审 判 员 于杨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刘刚书 记 员 房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