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321民初20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杨祥与陈兴军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321民初2035号原告:杨祥,男,1978年7月4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被告:陈兴军,男,1985年2月28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杨祥与陈兴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杨祥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杨祥以证据不足为由申请撤诉,不违反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祥撤诉。案件受理费170元,减半收取85元,由杨祥负担。审判员 李维灵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严丽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