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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321民初20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杨祥与陈兴军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321民初2035号原告:杨祥,男,1978年7月4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被告:陈兴军,男,1985年2月28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杨祥与陈兴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杨祥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杨祥以证据不足为由申请撤诉,不违反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祥撤诉。案件受理费170元,减半收取85元,由杨祥负担。审判员  李维灵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严丽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