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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11执5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福山支行、林俊杰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福山支行,林俊杰,靳仁美,吴炳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611执56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福山支行。住所地:烟台市福山区。被执行人:林俊杰,男,1966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福山区。被执行人:靳仁美,女,1977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福山区。被执行人:吴炳家,男,1977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福山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福商初字第323号民事调解书,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林俊杰、靳仁美、吴炳家银行存款3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一礼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纪春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