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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藏0102民初12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周红与军城服装经营部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拉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红,军城服装经营部

案由

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藏0102民初1218号原告:周红,女,1984年6月12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现住拉萨市林廓北路二中商品房“微笑女包店”,身份证号码4305241984********。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武玲,西藏法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业富,西藏法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军城服装经营部,经营场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林廓北路宏绩公司商品房。经营者:孙利军,其他情况不详。原告周红与被告军城服装经营部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原告周红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周红的撤诉申请,并无不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周红撤诉。案件受理费4818.39元,减半收取2409.2元,由周红负担。审判员  蒋利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德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