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303执67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于素琴与杨锡微赡养关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03执672-1号申请执行人:于某某,女性,汉族,1933年04月23日出生,住宝鸡市金台区。被执行人:杨某某,女性,汉族,1955年01月15日出生,住宝鸡市金台区。本院执行的于某某与杨某某赡养关系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1850元(含申请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850元,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303执67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侯虎勤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段 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