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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303执67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于素琴与杨锡微赡养关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03执672-1号申请执行人:于某某,女性,汉族,1933年04月23日出生,住宝鸡市金台区。被执行人:杨某某,女性,汉族,1955年01月15日出生,住宝鸡市金台区。本院执行的于某某与杨某某赡养关系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1850元(含申请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850元,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303执67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侯虎勤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段 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