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026民初36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刘春亮与徐政委、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文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春亮,徐政委,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1026民初3627号原告:刘春亮,男,1981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文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婷,女,1984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原告之妻。被告:徐政委,男,1982年7月8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明水县人,现住文安县,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地址:廊坊市和平路109号。负责人:王连海,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宝兵,该���司职员。原告刘春亮诉被告徐政委、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太平洋财险廊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1日立案受理。2017年10月18日,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春亮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婷、被告徐政委、被告中国太平洋财险廊坊中心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宝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己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7年7月21日20时45分许,在106世纪大道交口处,徐政委驾驶冀R×××××微型轿车由北向南行驶时,与停着等待左转变的刘春亮驾驶的冀R×××××号小型轿车发生追尾,造成徐政委、刘春亮及冀R×××××小型轿车乘坐人陈书吉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发后,徐政委驾车离开现场。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其各项损失49066元,并要求被告承担诉讼费用。被告徐政委辩称,事故发生的时间对,两车是发生了追尾,但有没有人受伤我不清楚,我当时驾驶离开现场是为了到医院看病,并不是故意驶离现场,而且我为原告垫付了2600元,要求保险公司返还给我。被告中国太平洋财险廊坊中心支公司辩称,对事故的真实性及责任划分无异议,事故认定书写明我公司承保的车辆在事故发生后驶离现场,我公司约定第三者商业险责任免除事项,事故发生驶离现场我公司商业险不承担责任,我公司己对被保险车辆进行了告知,在交强险保险范围内承担原告合理合法的损失,不承担诉讼费用。经审查明:2017年7月21日20时40分,在106与世纪大道交口处,被告徐政委驾驶冀R×××××微型轿车由北向南行驶时,与停着等待左转弯刘春亮驾驶的冀R×××××号小型轿车发生追尾碰撞,造成徐政委、刘春亮及冀R×××××小型轿车乘坐人陈书吉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发后,徐政委驾车驶离现场。文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此事故作出认定,徐政委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刘春亮及冀R×××××小型轿车乘坐人陈书吉无责任。事发后当日,原告刘春亮在文安县医院就诊进行检查,共花费医疗费348元,陈书吉花费检查费141元。8月3日和8月5日,原告刘春亮在文安县医院又先后花费检查费共计1077.99元。事发后,被告徐政委通过微信方式转给原告刘春亮2000元。2017年7月29日,河北诚鑫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对原告的车辆修复价格进行了评估。经评估,原告刘春亮所有的冀R×××××小型轿车修复价格为20066元,原告花费评估费1200元、施救费400元。又查,被告徐政委驾驶冀R×××××微型轿车小型客车在被告中国太平洋财险廊坊中心支公司投有交强险和���业险,此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投保当日,被告中国太平洋财险廊坊中心支公司就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内容及法律后果向被告徐政委进行了示明。上述事实有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文安县医院收费票据、资产价格评估报告书、施救费、评估费票据保险单、投保人声明、保险投保提示及当事人的陈述、庭审笔录为证。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与财产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交通事故发生后,文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此次事故作出责任认定,被告徐政委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被告徐政委驾驶冀R×××××微型轿车在被告中国太平洋财险廊坊中心支公司投有交强险和商业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因投保人徐政委在事发后驶离现场,该种情况属保险人免责情形,故原告的损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险廊坊中心支公司只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原告提交医疗费损失中,事故发生当日原告在文安县医院检查费用,本院予以确认,对于记载陈书吉的检查费,因陈书吉没有向本院起诉,本院不予支持。对于8月3日与8月5日检查费,因原告不能证明该检查费是因本案交通事故引起,故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张误工费18000元,因其没有提供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对于原告要求赔偿8000元贬值费,于法无据,本院亦不支持。原告要求赔偿车辆损失费20066元、评估费1200元、施救费400元,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徐政委垫付的2000元费用应从被告赔偿款数额中予以扣除。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刘春亮医疗费、财产损失费共计2348元,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二、被告徐政委赔偿原告刘春亮车辆损失费、评估费、施救费等共计17666元,于判决书生效后五日内履行。三、驳回原告刘春亮的其他诉讼请求。被告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案件受理费826元减半收取413元,原告负担263元,被告徐政委负担150元。保全费170元由被告徐政委负担(上述由被告徐政委负担的费用原告已预交,被告徐政委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五日内直接给付原告,本院不再另行收、退)。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马銮阁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穆正娜赔偿清单原告刘春亮的赔偿清单:医疗费:348元二、车辆损失费:20066元、评估费1200元。三、施救费:400元以上原告刘春亮的损失共计22014元(含被告徐政委垫付费用2000元)。1、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刘春亮各项损失医疗费348元+财产损失费2000元=2348元;2、徐政委赔偿原告刘春亮车辆损失费、施救费、评估费22014元-2000元(徐政委垫付费用)-2348元=17666元。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