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830民初34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高玉波与盱眙县桂五镇林山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玉波,盱眙县桂五镇林山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830民初3443号原告:高玉波,男,汉族,1943年6月12日,住盱眙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葛新亮,盱眙县古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盱眙县桂五镇林山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盱眙县桂五镇林山村东风组34号。负责人:江建洲,该村委会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中林,该村委会支部书记。原告高玉波与被告盱眙县桂五镇林山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原告高玉波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玉波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玉波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高玉波负担。审判员 苏振淮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宋 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