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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02民初24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原告北京中科大洋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省美术馆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中科大洋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美术馆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102民初2446号原告:北京中科大洋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软件园11号楼。法定代表人:鲁勇志,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汤艳飞,女,该公司总裁秘书。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芳,女,该公司法务人员。被告:江苏省美术馆,住所地南京市长江路***号。法定代表人:李明珍,该馆党总支书记。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露露,江苏法德永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北京中科大洋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公司)与被告江苏省美术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易程序,于2017年5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因案情复杂,依法转为普通程序,于2017年8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双方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中科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合同款2368000元、履约保证金11401元,并自2015年11月1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2.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3年4月12日,原、被告就省美术馆数字化美术馆信息化平台订立了“政府采购合同”及“补充协议”,合同总金额为503万元。合同订立后,原告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合同义务,项目经被告验收合格,双方于2013年12月23日签订了“江苏省美术馆数字化美术馆信息化平台项目验收报告”。后经被告委托审计单位对项目进行审计,最终确定该项目应付款总金额为438万元。2015年11月13��,被告与原告根据审计结果就项目签署“补充协议”,对合同金额进行变更,变更后的合同总金额为438万元,付款方式按原“政府采购合同”执行。原告投标时缴纳投标保证金11401,根据合同第四条约定,乙方投标保证金自动转化为合同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应于验收合格后返还原告。截至目前,原告共收到被告支付的合同款项2012000元,被告仍有合同款2368000元及履约保证金11401元未付。2016年7月25日,原告派员前往被告处就本项目回款事宜进行协商,并出具“律师函”,后又多次前往被告处协商付款事宜,被告迟迟未履行付款义务。原告认为,双方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已完全履行合同义务,被告未按约定履行付款义务,违反合同约定,请求判如所请。江苏省美术馆辩称:1、原告未能按照“政府采购合同”、招标文件、原告的投标文件履行义务,��在多处违约之处。(1)原告未能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及投标文件的承诺在规定期限内完成项目建设。答辩人在招标文件第五章《招标技术规格及要求》中第8点项目工期要求: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三个月,系统软硬件平台总体构架搭建完成,江苏美术门户、永不落幕的美术馆、现场公众服务系统、资源管理系统四大块基本建设完成投入试运行,自合同签订之日起六个月,整套系统建设完成,投入试运行。原告在投标文件1.6《项目实施方案和计划进度》承诺:项目准备阶段周期12天、软件研发阶段周期30天、系统备货和发货阶段周期20天、系统布线阶段周期10天、项目实施阶段周期17天、项目培训阶段周期15天、测试阶段周期5天、系统切割阶段周期1天、定制开发项目实施阶段周期7天、整体系统试行阶段周期30天、验收阶段周期1天(这些阶段有很多是同时进行的,实际周期���比总天数更短)。2013年4月12日的“补充协议”第二条第二款约定,在系统硬件平台总体构架搭建完成后,于2013年8月底江苏美术门户、永不落幕的美术馆、资源管理系统三大块基本建设完成。事实上,双方于2013年4月12日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之后,江苏美术馆数字化信息平台项目于2013年12月1日才完成硬软件工程搭建,2014年、2015年期间一直在试运行以优化系统,至今尚未完成最终验收。很明显,原告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应尽的合同义务,被告有权拒绝支付相应的合同进度款。(2)原告至今未将软件系统向被告办理正式移交手续,以至于被告连阶段验收都无法按期进行,更无法进行项目系统的最终验收,项目系统未能正式投入使用。江苏美术馆数字化信息平台项目整套系统既有硬件设备也有软件系统,而其中软件的移交则包括目标代码(即可执行程序)、文档(用户手册、技术手册、故障维修等书面资料)和功能测试验收报告,硬件设备需要移交合格证、使用说明等资料,但至今原告也没有将上述资料移交给被告,致被告无法对相关软硬件指标进行测评,最基本的阶段验收都无法进行,更不能进行最终验收。故在原告一直没有与被告办理正式移交手续、且未确认试运行结束的情况下,被告有权拒绝支付相应的合同进度款。(3)江苏美术馆数字化信息平台项目系统中尚有一些内容没有完成,例如网站无英文版、无网上商城、会员系统功能不完整、无二维码随身导览系统等等,原告也没有将该系统经验收合格后交付给被告使用,更没有为被告提供培训服务,故被告无法确认系统能否正常使用,原告无权要求被告支付合同金额5%的余款。(4)在合同履行期间,原告联络人员、技术人员变化频繁,直至全组人员全部离职,使���项目在2015年试运行尚未完成之时就无人跟进,从而导致被告在2013年的项目至今也未能投入使用。事实上,随着计算机软件系统的更新日益,即使原告现在能够完成该项目,被告也不能实现当时的合同目的,给被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2、因原告的诸多违约行为导致未能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其要求被告支付剩余合同款的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从而要求被告支付延期利息的请求也于法无据。3、被告未收取原告支付的履约保证金,该款项应由原告向江苏省省级行政机关政府采购中心支付,原告不应向被告主张。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双方进行了质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2月22日,中科公司向江苏省省级行政机关政府采购中心缴纳投标保证金11401元。2013年4月12日,江苏省美术馆(甲方)与中科公司(乙方)签订了“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编号为苏机采[2013]60号}一份,江苏省省级行政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亦在合同尾部加盖合同专用章。该合同约定:双方根据2013年2月26日政府采购编号SJC2012110401的省美术馆数字化美术馆信息化平台项目公开招标采购结果及采购文件的要求,达成如下货物购销合同:1、采购货物名称为分包一(详见投标文件,其中,招标文件第二分册第五章分包一数字化美术馆信息平台部分载明,整套系统免费维护期为自最终验收合格之日起三年,项目工期要求: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三个月内,系统软硬件平台总体构架搭建完成,江苏美术门户、永不落幕的美术馆、现场公众服务系统、资源管理系统四大块基本建设完成投入试运行),合同总金额为503万元;2、验收:甲方按招标文件要求进行,如需委托第三方验收,验收费用由甲方承担;3、履约保证���:双方签订合同后,乙方的投标保证金自动转化为合同履约保证金(甲方委托采购中心代为保管);4、付款,由甲方按下列程序付款,每次付款在十个工作日内完成:(1)预付款:签订合同后,支付合同总价的30%;(2)系统软硬件平台总体构架搭建完成,江苏美术门户、永不落幕的美术馆、现场公众服务系统、资源管理系统四大块基本建设完成,经甲乙双方确认开始系统试运行,支付至合同金额的50%;(3)整套系统建设完成,经双方确认开始6个月的试运行结束后,提交全部报告材料,并通过监理、审计正式验收、支付至合同金额的85%,同时无息退还乙方的合同履约保证金;(4)验收合格交付使用12个月后,经甲方确认在此期间使用正常,付清余款。5、合同鉴证:集中采购机构应当在本合同上签章,以证明本合同条款与采购文件、投标文件的相关要��相符并且未对采购货物和技术参数进行实质性修改。6、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合同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采购文件和乙方的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双方商定的其他必要文件,上述合同文件内容互为补充,如有不明确,由甲方负责解释。同日,江苏省美术馆(甲方)与中科公司(乙方)签订了“政府采购合同(补充协议)”一份。该补充协议约定:由于江苏省美术馆信息化平台项目被列为江苏省政府2013年十大重点工作之一,按照省政府对十大重点工作百项考核要求,项目实施周期大大提前,双方就工期达成补充协议:1、工期与付款方式:在乙方按进度完成工作后,甲方按下列程序付款,每次付款在十个工作日内完成:(1)预付款:合同签订后,甲方支付合同总价的40%即2012000元;(2)在系统硬件平台总体构架搭建完成后,于2013年8月底江苏美术门户、永不落幕的美术馆、资源管理系统三大块基本建设完成,经甲乙双方确认开始系统试运行,支付至合同金额的60%即3018000元;(3)整套系统于2014年1月底建设完成,经双方确认试运行结束后,于2014年2月提交全部报告材料,并通过监理、审计正式验收、支付至合同金额的95%即4478500元,同时无息退还乙方的合同履约保证金;(4)验收合格交付使用12个月后,经甲方确认在此期间使用正常,付清余款,即合同金额的5%即251500元。2013年4月19日,江苏省美术馆通过江苏省财政厅财政支付局向中科公司支付江苏省美术馆数字化美术馆信息化平台40%的款项即2012000元。2013年12月23日,江苏省美术馆(甲方)与中科公司(乙方)签订“江苏省美术馆数字化美术馆信息化平台项目验收报告”。该报告确认:1、项目里程碑概述:1.1需求调研:本项��工程于2013年5月初开始针对门户网站、永不落幕美术馆、数字资源管理三套系统做需求调研,至2013年7月16日将三套系统的主要核心业务确定。2013年5月初开始针对展务管理系统做第一次需求调研,至2013年10月末将展务管理系统核心业务确定。1.2工艺设计:门户网站、永不落幕美术馆、数字资源管理系统有6月份开始设计原型图及其他设计,至7月16日原型图及其他设计确定。展务管理系统有7月份开始设计原型图,至10月末确定。7月份在江苏美术馆现场与服务器硬件供应商一起部署服务器以及安装部署oracle数据库并做集群。1.3系统研发:门户网站、永不落幕美术馆7月份根据确定的需求开始系统局部研发,8月份在江苏美术馆现场部署第一版系统,根据第一版系统馆方指出的问题做相应修改。数字资源管理系统6月份根据确定的需求开始系统局部研发,8月份在江苏美术馆现���部署第一版系统,根据第一版系统馆方指出的问题做相应修改。展务管理系统8月份开始针对系统局部研发,10月份针对整套系统研发、调试,于11月22号提供第一版交予馆方,根据此版本馆方指出的问题做相应修改。1.4硬件供货:非编操控台、摄像机、苹果ipad、三星pad、媒资工作站、条码打印机等设备有乙方在7月22日发货,7月26号到达江苏美术馆现场。会员管理系统设备有深圳远望谷公司于12月6号发货,12月8号到达江苏美术馆现场。公众服务系统设备有天津恒达公司于12月9日发货,12月12号到达江苏美术馆现场。1.5施工、试运行:本项目工程于2013年8月25日开始部署软件,经甲乙双方共同参与,至2013年8月30日,在实施过程中完成硬件搭建、系统软件部署,经过9月、10月甲乙方人员共同试用,乙方技术人员的调试,针对主要人员的培训,于11月份正式试运行。2、报告内容:甲乙双方共同对该项目中按要求完成部分进行测试和鉴定,系统的硬件、软件完整性详见江苏美术馆收货清单、各系统软件功能清单。3、系统项目确认内容:江苏美术馆数字化信息平台项目已于2013年12月1日完成硬软件工程搭建;软件系统研发调试基本完成,进入初步试运行。经双方检验,系统搭建基本满足合同标准,运行正常,同意验收。2014年10月26日,江苏省美术馆与中科公司签订一份项目进度确认会签,确认如下内容:已完成供货,已完成搭建调试,并载明了培训情况、使用情况,项目整体进度满意。2015年9月28日,江苏省美术馆与中科公司签署了江苏省美术馆媒资系统功能试运行情况一览表,不存在未完成情况,部分项目待优化。2015年11月13日,江苏省美术馆(甲方)与中科公司(乙方)签订“补充协议”一份。该补充协议约定:原合同货款计503万元,后经馆方及审计单位对项目进行审计,经过审计最终确定该项目金额为438万元,按照审计结果,双方同意按438万元进行合同金额变更,付款方式按原合同及补充协议执行,故此签署该补充协议。2015年11月23日,江苏开远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向江苏省美术馆出具审核报告,审核结果为:送审503万元,审核438万元,核减65万元,核减的原因为:美术馆数字资源管理发布“云”平台中的图书管理系统未进行采购,核减5万元;每年20万元的后期服务费,3年总计60万元因服务范围及要求变化,无法实施,需另行采购,因此调减服务费用60万元。2016年11月3日,江苏省美术馆组织专家验收会,专家验收意见如下:2016年11月3日,由江苏省美术馆组织召开“省美术馆数字化美术馆信息化平台”项目专家验收会,专家小组首先审查了验收资料,听取了施工单位和监理方的项目完成情况汇报、听取了业主的使用情况汇报,一致认为项目建设成果基本符合招标文件主要要求,达到预期关键目标,同意通过验收,并提出如下建议:完善验收资料,补充部分变更说明;进一步实现招标文件的部分细节要求,如网站增加英文版;对主要平台的关键性能指标提供第三方检测报告。另查明:江苏省美术馆与南京工大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签订监理合同,监理的工程为江苏省美术馆新馆专用设备、照明、办公设施设备等安装。在江苏省美术馆支付首付款40%即2012000元进行内部审批时,监理在审批单中签字同意。本院认为,江苏美术馆与中科公司之间的采购合同、补充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相应的义务。根据约定,合同款项为438万元,由于已付2012000元,故未付款项为2368000元。根���约定的付款进度,经双方确认试运行结束后,于2014年2月提交全部报告材料,并通过监理、审计正式验收,支付至合同金额的95%,同时无息退还乙方的合同履约保证金。由于双方认可的工期原因,根据双方于2013年12月23日签订的验收报告,系统当时已正常运行,此时应为试运行,该验收报告应为初验报告。根据约定,试运行期限为6个月,之后的进度会签、试运行情况表说明系统一直在试运行。尽管合同约定付款至95%需通过监理、审计正式验收,但该约定不明,试运行期限已远远超过6个月,江苏省美术馆迟迟不予组织正式验收,本院认为江苏省美术馆于2016年11月3日组织的专家验收会即为正式验收。江苏省美术馆应于2016年11月3日支付至款项的95%即4161000元,扣除已付款2012000元之后,江苏省美术馆仍应付2149000元。对于其余5%的款项,应由中科公司在2017年11月3日之后另行主张。对于保证金11401元,江苏省美术馆依约应予返还。对于逾期利息,江苏省美术馆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自2016年11月4日起支付。综上所述,本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部分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江苏省美术馆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北京中科大洋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给付合同款2149000元,并自2016年11月4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支付利息至实际付清之日;二、被告江苏省美术馆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北京中科大洋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给付保证金11401元;三、驳回原告北京中科��洋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被告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008元,由被告负担24510元,由原告负担2498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账户名称: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名称:中国工商银行南京市汉口路支行,开户行账号:43×××18,开户行地址:南京市玄武区丹凤街19号。审 判 长  刘昌政人民陪审员  陶 萍人民陪审员  单凌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法官 助理  郑 康见习书记员  孙 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