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502执2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建水县生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杨如林、杨如明、红河州淼和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建水县生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杨如林,杨如明,红河州淼和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开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502执203号申请执行人:建水县生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玉生,董事长。被执行人:杨如林,女,汉族,1979年生,。被执行人:杨如明,男,汉族,1974年生,住建水县。被执行人:红河州淼和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如林,经理。本院在执行建水县生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杨如林、杨如明、红河州淼和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生效的(2016)云2502民初1165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567500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采取银行存款、车辆、房产查询等执行措施,查封杨如林所有的住房两套,但该两套房产均系银行抵押物,暂无法处置,杨如林现已主动履行了200000元,经查,被执行人杨如林、杨如明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洪 亮审判员 普志国审判员 马 磊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欧晏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