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5民初58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重庆园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夏辉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园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夏辉林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5民初5856号原告:重庆园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凤岭路27号,组织机构代码915001157907180321。法定代表人:刘元全,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小梅(特别授权),女,汉族,该公司员工,住重庆市长寿区。被告:夏辉林,男,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原告重庆园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夏辉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原告重庆园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园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园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重庆园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姚雪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飞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