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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民辖终17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福建福轴轴承有限公司、泉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泽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福建福轴轴承有限公司,泉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泽支行,福建国鑫轴承有限公司,陈燕平,陈存石,陈燕丽,陈素行,陈金莲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民辖终172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福轴轴承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安市溪美街道塘星塔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58957013-6。法定代表人:陈素行,该公司负责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泉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泽支行,住所地泉州市丰泽区云鹿路西侧天瑞滕王阁2号楼一层02-08店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370986983X。法定代表人:苏俊鑫,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志灿,该支行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先杰,泉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律师。原审被告:福建国鑫轴承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安市溪美办事处莲塘村星塔,组织机构代码25985009-5。法定代表人:陈燕平,该公司负责人。原审被告:陈燕平,男,汉族,1985年2月1日出生,住重庆市酉阳县,原审被告:陈存石,男,汉族,1951年9月19日出生,住福建省南安市,原审被告:陈燕丽,女,汉族,1986年10月1日出生,住重庆市酉阳县,原审被告:陈素行,女,汉族,1980年4月12日出生,住福建省南安市,原审被告:陈金莲,女,汉族,1978年4月25日出生,住福建省南安市,上诉人福建福轴轴承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泉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泽支行、原审被告福建国鑫轴承有限公司、陈燕平、陈存石、陈燕丽、陈素行、陈金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2017)闽0503民初357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上述裁定,将本案移送南安市人民法院审理。其主要理由是:上诉人公司所在地及经营住所地均在南安市,丰泽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本案应由南安市人民法院受案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合同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在本案中,被上诉人与原审被告福建国鑫轴承有限公司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第十二条约定,诉讼由贷款人(泉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泽支行)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与其他原审被告为担保福建国鑫轴承有限公司的债务履行,同被上诉人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该合同第十一条亦约定,诉讼由债权人(泉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泽支行)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由此可见,本案的当事人之间已就本案纠纷通过合同约定的方式确定由被上诉人泉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泽支行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泉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泽支行的住所地在泉州市××区,故原审法院具有本案管辖权。据此,上诉人主张本案应由南安市人民法院管辖的上诉理由于法无据,不予支持。综上,原审裁定驳回福建福轴轴承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林玮珊审 判 员 黄玮鹏审 判 员 蒋秀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赖世耀书 记 员 陈少清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