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982执278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夏华注、福鼎市惠益建材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华注,福鼎市惠益建材有限公司,董加栋,陈金努,董巧如,陈友宝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982执278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夏华注,男,1973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建省福鼎市,被执行人:福鼎市惠益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鼎市万辉嘉园小区5幢903室,组织机构代码57925740-2。法定代表人:董加栋。被执行人:董加栋,男,1978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鼎市,被执行人:陈金努,男,1985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鼎市,被执行人:董巧如,女,1977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鼎市,被执行人:陈友宝,男,1973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鼎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夏华注与被执行人福鼎市惠益建材有限公司、董加栋、陈金努、董巧如、陈友宝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冻结了福鼎市惠益建材有限公司、董加栋、陈金努、董巧如、陈友宝所有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950000元。现申请执行人夏华注与被执行人董巧如、陈友宝达成和解协议,夏华注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福鼎市惠益建材有限公司、董加栋、陈金努、董巧如、陈友宝所有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95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游绍平审判员 张利群审判员 陈 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茜茜附主要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四)债务已经清偿的;(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官方微信官方微博PAGE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