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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7民初75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8-06-25

案件名称

申请人袁太顺、仇巧喜与被申请人何静、袁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太顺,仇巧喜,何静,袁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7民初7567号申请人:袁太顺。申请人:仇巧喜。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太顺,男,1966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兴化市。被申请人:何静。被申请人:袁杰。申请人袁太顺、仇巧喜与被申请人何静、袁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袁太顺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登记在被申请人何静名下位于成都市双流区东升街道银河路*号*栋*单元*楼*号房屋(合同备案号****63),在限额150000元价值范围内进行查封,担保人郑洪提供其名下车牌号为川A6***8的车辆进行担保,担保财产限额为500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袁太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何静名下位于成都市双流区东升街道银河路*号*栋*单元*楼*号房屋(合同备案号****63),保全财产限额150000元,查封期限为三年;二、查封担保人郑洪名下车牌号为川A6***8的车辆,担保财产限额50000元,查封期限为两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如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限届满的十五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审判员  胡诗昕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钟文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