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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8106民初8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赵永与崔媛媛、张兴波、武文建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安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永,崔媛媛,张兴波,武文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北安农垦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8106民初801号原告赵永,男,1977年9月08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尾山农场。被告崔媛媛,女,1991年8月02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尾山农场。被告张兴波,男,1968年12月05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尾山农场。被告武文建,男,1989年2月11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尾山农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永与被告崔媛媛、张兴波、武文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永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并扣押被告崔媛媛丈夫曹方斌的雪佛兰轿车一辆,并提供了本田雅格轿车一辆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赵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查封并扣押曹方斌的雪佛兰轿车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杨传革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玉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