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324民初7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湖北竹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沈明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竹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竹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竹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明智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竹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324民初750号原告:湖北竹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竹溪县鄂陕大道188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3005882024462法定代表人:汤志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忠泉,男,汉族,1968年7月7日出生,住湖北省竹溪县,系湖北竹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不良资产经营部经理。其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包括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上诉。被告:沈明智,男,汉族,1946年12月2日出生,住湖北省竹溪县,原告湖北竹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沈明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原告湖北竹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北竹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开庭前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竹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53.00元,减半收取计2326.50元,由原告湖北竹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周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