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4刑更13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姚云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三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姚云宇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刑更1319号罪犯姚云宇,男,1971年9月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贵州省正安县人。现在福建省永安监狱一监区服刑。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21日作出(2014)鲤刑初字第7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姚云宇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刑期自2013年8月22日起至2018年4月21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4年9月10日入监。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6年4月27日作出(2016)闽04刑更82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刑期至2017年12月21日止)。执行机关福建省永安监狱于2017年7月28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能认罪服法,深挖犯罪根源,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庭带来的危害,安心改造。能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严格要求自己,遵守各项监规纪律,表现较好。三课学习能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听讲,及时完成作业,成绩较好。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积极完成任务。2016年5月至2017年4月考核分1555分,获得表扬2次。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考核表、考核统计表、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姚云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姚云宇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二十二日(刑期自2013年8月22日起至2017年8月3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涌 泉审判员 赵 东 闽审判员 兰 峻 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吴美珍(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