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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2执7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解除扣留--张进忠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进忠,王廷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鲁1322执760号 申请执行人张进忠,男,1954年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祝邱路3号,公民身份证号:372801195411080657。 被执行人王廷,男,1971年5月生,汉族,住郯城县文明路与文化路交汇处南星空喜园售楼处,公民身份证号:37280119710508515X。 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作出的(2017)鲁1322执760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王廷以挂靠单位江苏荣邦建设有限公司的名义在郯城县星空置业有限公司的工程款270万元。现因申请人张进忠以双方当事人已自愿达成执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消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被执行人王廷以挂靠单位江苏荣邦建设有限公司的名义在郯城县星空置业有限公司的工程款270万元的扣留。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张治森 本裁定与原件核对无异二0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包德胜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 协助执行通知书(稿) (2017)鲁1322执760号 郯城县星空置业有限公司: 关于张进忠与王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郯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鲁1322执760号执行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下列项目: 解除对被执行人王廷以挂靠单位江苏荣邦建设有限公司的名义在郯城县星空置业有限公司的工程款270万元的扣留。 附:(2017)鲁1322执760号执行裁定书一份。 二0一七年月日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 协助执行通知书 (2017)鲁1322执760号 郯城县星空置业有限公司: 关于张进忠与王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郯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鲁1322执760号执行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下列项目: 解除对被执行人王廷以挂靠单位江苏荣邦建设有限公司的名义在郯城县星空置业有限公司的工程款270万元的扣留。 附:(2017)鲁1322执760号执行裁定书一份。 二0一七年月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