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92民初5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一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与李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李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92民初569号原告:一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长春市生态大街。法定代表人:滕铁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朱国辉,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李永,男,1978年7月10日出生,住所江苏省东海县平明镇。本院在审理原告一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一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一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一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徐秀华人民陪审员 李万国人民陪审员 孙洪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尚明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