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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05民初40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刘保山与李国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保山,李国志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5民初4010号原告:刘保山,男,1982年3月17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宁乡县。被告:李国志,男,1960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原告刘保山诉被告李国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刘保山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保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保山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元,因撤诉减半应收取40元,由原告刘保山承担。审 判 员  李益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宋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