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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3刑更6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8-04-15

案件名称

毛凤全故意伤害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毛凤全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3刑更613号罪犯毛凤全,男,1969年3月8日出生,汉族,广西阳朔县人,小学文化。现在广西桂��监狱服刑。本院于2012年2月27日作出(2011)桂市刑初字第10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毛凤全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28886.8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6月13日交付执行。2015年1月20日经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刑期至2033年1月19日止。执行机关广西桂林监狱于2017年8月4日以罪犯毛凤全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对罪犯毛凤全减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的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毛凤全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度获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5年度获监狱表扬。自2014年5月起至2017年2月止累计获奖励分156.4分。该犯未履行民事赔偿。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犯人计分考核手册、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书证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毛凤全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但罪犯未履行民事赔偿义务,减刑应严格掌握。依照>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毛凤全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刑期至2032年6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蔡 勇审判员 文曙光审判员 许志成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文胜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