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523民初16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宝清县佳鑫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刘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宝清县佳鑫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刘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宝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523民初1644号原告宝清县佳鑫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宝清县。法定代表人梁婷,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溢鸿,女,1993年6月21日出生,汉族,宝清县佳鑫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出纳员,现住宝清县。被告刘江,男,1973年5月3日出生,汉族,宝清县广电局工人,现住宝清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宝清县佳鑫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刘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宝清县佳鑫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宝清县佳鑫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白春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 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