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81执7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蒋耀武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耀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81执712号被执行人蒋耀武,男,1964��11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原系阳谷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大队长。临清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1月19日作出的(2016)鲁1581刑初99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一、被告人蒋耀武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三十万元;犯挪用公款罪,免予刑事处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三十万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12日起至2020年6月20日止。)。二、违法所得96.1万元,依法继续追缴。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本院于2017年8月9日向被执行人蒋耀武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三日内申报财产并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于2017年8月9日向被执行人蒋耀武发出限制消费令;于2017年7月28日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蒋耀武的银行存款、车辆、工商企业登记、证券以及支付宝、财付通、京东等其他金融产品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蒋耀武可供执行的的财产;于2017年8月20日通过临清市房地产管理处,查询了被执行人的房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蒋耀武名下有房产登记信息;于2017年8月9日将被执行人蒋耀武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上述事实,有相关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在本案的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可以依法终结。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本院依法将本案纳入终本案件管理系统,从纳入之日起5年内,本院将每六个月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一次被执行人的财产,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本院将依法立案恢复执行。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鲁1581执71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关立军审判员 许志豹审判员 张其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其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