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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002执5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内江供电公司申请执行内江兴西源置业有限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内江供电公司,内江兴西源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002执525号申请人: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内江供电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毅,总经理。被执行人:内江兴西源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卫,经理。本院在执行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内江供电公司与内江兴西源置业有限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车辆、房产、证券、股权进行查询以及对被执行人财产住所地进行调查,现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依法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邓 英审判员 李德霖审判员 韩小利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潘丹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