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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6民初53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程定淑诉陈艳、唐国强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定淑,陈艳,唐国强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6民初5366号原告:程定淑。委托诉讼代理人:濮家良,上海金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唯,上海金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艳。被告唐国强。两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戚夏凤,上海市志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程定淑诉被告陈艳、唐国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程定淑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程定淑承担(已缴纳)。审判员 吴 青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沈旻洁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