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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02民初45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李泉与孔维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泉,孔维鹏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02民初4579号原告:李泉,男,1978年9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聊城市东昌府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光森,男,1940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告:孔维鹏,男,1981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莘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冯远鹏、马栋,山东万航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泉诉被告孔维鹏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委托代理人李光森以未取得李泉授权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据此,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泉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 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金晓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