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128执4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彭红兵、李光明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鄱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鄱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红兵,李光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28执498号申请执行人彭红兵,男,1973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鄱阳县人,住江西省鄱阳县。被执行人李光明,男,1982年6月22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鄱阳县人,住江西省鄱阳县。本院执行的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法院(2017)赣1128民初132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彭红兵与被执行人李光明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标的7.0775万元,已执行1万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彭红兵与被执行人李光明于2017年7月23日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彭红兵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法院(2017)赣1128民初13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汪世福审 判 员 刘忠发审 判 员 艾鹏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杨 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