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91民初19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济南伟汇经贸有限公司与济南宇然物资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南伟汇经贸有限公司,济南宇然物资有限公司,李建华,王光石,王倩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91民初1982号原告:济南伟汇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高新区。法定代表人:宋京波,总经理。被告:济南宇然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高新区。法定代表人:李建华,总经理。被告:李建华,女,1953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济南高新区。被告:王光石,男,1951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济南高新区。被告:王倩,女,1980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济南高新区。原告济南伟汇经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宇然物资有限公司、李建华、王光石、王倩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济南伟汇经贸有限公司诉称,2014年12月17日,被告济南宇然物资有限公司与齐鲁银行济钢支行签订《齐鲁银行借款合同》,约定济南宇然物资有限公司向齐鲁银行济钢支行借款100万元用于购买钢材。同日,原告和被告济南宇然物资有限公司等5家公司与齐鲁银行济钢支行签订《齐鲁银行最高额联保借款合同》,约定联保小组每一成员为贷款人向其他成员发放的贷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李建华、王光石、王倩等在追加担保栏签字,自愿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济南宇然物资有限公司在贷款到期后未按时归还本息,原告为其代偿本息共计352876.34元。被告济南宇然物资有限公司、李建华、王光石、王倩未偿还原告代偿款项,要求被告偿付原告代偿款本息。济南宇然物资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在济南市,依据《中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条,本案应由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追偿权纠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原告济南伟汇经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宇然物资有限公司等于2014年12月17日签订的齐鲁银行最高额联保借款合同第七条约定“……合同各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可以提供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采用下述第1方式解决:1、向贷款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双方约定管辖符合法律约定。本合同中约定管辖的即贷款人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济钢支行住所地为济南市,属济南市历城区管辖,因此本案应由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管辖。济南宇然物资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但其要求移送至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理由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济南宇然物资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XX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