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8民辖终1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焦作鑫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安国治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焦作鑫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安国治,马春伟,田海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民辖终14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焦作鑫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孟州市大定办韩愈大街东段北侧。法定代表人:马春伟。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战红、宋芳芳,河南孟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国治,男,1973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武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武中文、张海莲,河南博颂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马春伟,女,1969年6月30日出生,汉族,现住焦作市山阳区。原审被告:田海平,男,1963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焦作市山阳区。上诉人焦作鑫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安国治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不服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2017)豫0811民初173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焦作鑫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诉称,如原审原告所诉成立,本案借款人系上诉人,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请求撤销原审法院民事裁定,移送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所涉借款人的确定需进行实体审理查明。本案一审法院依据其它原审被告马春伟、田海平住所地确定案件管辖法院并无不当。原审被告马春伟、田海平住所地位于焦作市,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裴永胜审判员  胡永平审判员  张前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靳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