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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02执恢2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林广辉、枣强县枣花棉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广辉,枣强县枣花棉业有限公司,冀国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02执恢287号申请执行人:林广辉,男,1978年2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被执行人:枣强县枣花棉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76660216-0。住所地:枣强县郑昔路东侧王均村西。法定代表人:冀国申,总经理。被执行人:冀国林,男,1979年2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枣强县,。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衡桃民二初字第47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已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林广辉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枣强县枣花棉业有限公司、冀国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证券、房产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相应的执行线索,并同意暂时中止本案的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2015)衡桃民二初字第47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迎坤审判员  宋明亮审判员  李振山二0一七年八月二十八书记员  段旭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