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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91民初49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马夏兵与李中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夏兵,李中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91民初4977号原告马夏兵,男,1985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水县。委托代理人张伯承、文琴英,河南大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中伟,男,38岁,汉族,住河南省新密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夏兵与被告李中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按照原告提供的送达地址,被告李中伟无法送达,原告亦不能提供被告李中伟的具体身份信息,故本案中被告李中伟的身份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马夏兵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汪涛审 判 员  王青人民陪审员  许婷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宋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