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91民初49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马夏兵与李中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夏兵,李中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91民初4977号原告马夏兵,男,1985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水县。委托代理人张伯承、文琴英,河南大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中伟,男,38岁,汉族,住河南省新密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夏兵与被告李中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按照原告提供的送达地址,被告李中伟无法送达,原告亦不能提供被告李中伟的具体身份信息,故本案中被告李中伟的身份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马夏兵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汪涛审 判 员 王青人民陪审员 许婷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宋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