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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826民初20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8-03-02

案件名称

杭锦后旗福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孙利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锦后旗福兆物业有限责任公司,孙利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杭锦后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826民初2010号原告:杭锦后旗福兆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杭锦后旗。法定代表人:赵多福,系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金明,男,1964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内蒙古杭锦后旗。被告:孙利军,男,汉族,住内蒙古杭锦后旗。原告杭锦后旗福兆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孙利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立案。2017年8月28日,原告杭锦后旗福兆物业有限责任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杭锦后旗福兆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杭锦后旗福兆物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何有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雨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