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商初字第18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1924江苏宜客隆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宜客隆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商初字第1880号原告江苏宜客隆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宜城街道宜北路61号,组织机构代码为39839364-0。法定代表人许保仙,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程全彬,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施国华,江苏天哲(宜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无锡市林磊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宜城街道金三角新村16幢008-009号,组织机构代码为66494987-6。法定代表人:张根林,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珊,江苏漫修(宜兴)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宜客隆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宜客隆商业公司)与被告无锡市林磊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林磊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宜客隆商业公司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的民事法律行为。现原告宜客隆商业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宜客隆商业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03元,由原告宜客隆商业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许开荣人民陪审员 王嘉斌人民陪审员 杨 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储江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