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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824执12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开化支行、郑春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开化支行,郑春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824执1244号申请执行人: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开化支行,住所地:开化县华埠镇芹阳办事处芹南路62-1号。负责人:程紫红,系改行负责人。被执行人:郑春花,女,1969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开化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0824民初126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8月16日向被执行人郑春花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返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判决书确定的计付),向本院缴纳受理费266元、执行费384.55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郑春花的银行存款34000元。本裁定自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接下页)(接上页)审 判 员 许瑞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XX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