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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1民初22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王聪聪与河南卫平门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聪聪,河南卫平门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1民初2209号原告王聪聪,女,1989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被告河南卫平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平县。法定代表人王卫平,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聪聪与被告河南卫平门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聪聪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聪聪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000元,减半收取3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常安甫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汪文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