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5执异2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张喜民与河南盛世春天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喜民,河南盛世春天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李书信,付晓琪,李冰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5执异200号申请人:张喜民,男,汉族,1962年5月5日出生,住河南省长葛市。被执行人:河南盛世春天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联盟路3号院1幢1-502号。法定代表人:李书信,董事长。被申请人:李书信,男,1969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被申请人:付晓琪,女,1973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被申请人:李冰冰,女,1987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本院在申请执行张喜民与河南盛世春天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张喜民向本院提出书面追加李书信、付晓琪、李冰冰为本案被执行人。2017年8月28日,申请人张喜民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一份,申请撤回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张喜民的撤回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张喜民撤回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璐佳审 判 员 王世海代理审判员 王 尧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徐子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