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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28执4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唐甲与王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甲,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8执462号申请执行人:唐甲,女,1983年12月29日生。委托诉讼代理人:唐乙,男,1986年7月29日生。被执行人:王某,男,1984年4月26日生。申请执行人唐甲与被执行人王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执行标的为借款10000元及利息,诉讼费50元、执行费50元。执行中,虽经银行、车辆等多方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但被执行人承诺两个月内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对此���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528执46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程 勇审 判 员  杨福涛人民陪审员  王京良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马 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