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28执4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唐甲与王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甲,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8执462号申请执行人:唐甲,女,1983年12月29日生。委托诉讼代理人:唐乙,男,1986年7月29日生。被执行人:王某,男,1984年4月26日生。申请执行人唐甲与被执行人王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执行标的为借款10000元及利息,诉讼费50元、执行费50元。执行中,虽经银行、车辆等多方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但被执行人承诺两个月内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对此���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528执46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程 勇审 判 员 杨福涛人民陪审员 王京良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马 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