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222民初34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李勋长与吴晓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盘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勋长,吴晓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222民初3437号原告:李勋长,男,1958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晓林,男,1970年8月8日出生,苗族,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被告:吴晓香,男,1989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原住湖南省邵阳县,现住贵州省盘县。原告李勋长与被告吴晓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勋长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合法处分,其行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0:准许原告李勋长撤诉。案件受理费105元,由原告李勋长负担。审判员 丁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易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