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4执163号之五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涪陵支行与重庆双驰商贸有限公司伍贻珠等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涪陵支行,伍贻珠,杨子龙,重庆双驰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04执163号之五申请执行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涪陵支行,住重庆市涪陵区滨江大道二段28号(锦天名都)综合楼1-4层,组织机构代码05038926-1。被执行人:伍贻珠,女,1962年7月8日出生,住重庆市大渡口区。被执行人:杨子龙,男,1968年3月18日出生,住广东省普宁市。被执行人:重庆双驰商贸有限公司,住重庆市九龙坡区白市驿镇海龙村十三社,组织机构代码77488356-4。法定代表人:伍贻珠。本院在办理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涪陵支行申请执行伍贻珠、杨子龙、重庆双驰商贸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将本案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截止2017年8月28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案款及利息、迟延履行金等,执行费未向本院缴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渝0104执16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徐 轩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曾维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