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24执39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滁州市富邦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徐州匠铸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滁州市富邦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徐州匠铸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4执39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滁州市富邦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宗冉升,总经理。被执行人:徐州匠铸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庆民,董事长。本院受理的滁州市富邦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徐州匠铸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1684186.8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除此以外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并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2016)皖1124民初185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的,可以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依职权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班 浩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徐殿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