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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43执12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8-09-02

案件名称

马丽与陈小琴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丽,陈小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243执1242号申请执行人马丽,女,生于1985年11月2日,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被执行人陈小琴,女,生于1968年12月20日,住重庆市渝北区。申请执行人马丽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陈小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4日作出的(2016)渝0243民初2189号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马丽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责令被执行人陈小琴偿还申请执行人马丽赔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4300元、公告费600元、执行费2900元。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陈小琴与申请执行人马丽达成执行和解。被执行人陈小琴应支付马丽借款本金200000元及10000元的其他费用(包含案件受理费和公告费),共计210000元。陈小琴于2017年7月22日之前支付马丽50000元。余款160000元的支付方式为:从2017年8月1日起,陈小琴每月1日之前偿还马丽5000元,外加利息1000元(利息不计入余款160000之中,单独另算),共计每月6000元,直至余款160000元付清为止;执行费2900元由陈小琴承担,于2017年7月22日之前支付彭水法院执行局;申请执行人马丽同意解除对陈小琴所有银行账户的冻结手续,并解除对陈小琴的信用惩戒(移除失信人员名单库)和限制高消费惩戒。在余款未支付完毕之前,彭水法院对陈小琴名下的房屋冻结措施不得解除。本院认为,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渝0243执1242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不按照和解协议如期履行,可持本裁定及相关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任昌文审判员  黄永学审判员  王永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徐从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