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724民初19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蒋明兵诉被告万源市远鹏矿业有限公司、达州市乐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大竹县宏丰商贸有限公司、达州市百事达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明兵,万源市远鹏矿业有限公司,达州市乐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724民初1946号原告蒋明兵,男,生于1961年4月17日,住四川省大竹县。被告万源市远鹏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万源市太平镇。法定代表人:李恒全被告达州市乐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达州市达川区杨柳小区。法定代表人:李小强大竹县宏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大竹县竹阳镇高峰寺村。法定代表人:卢蕾达州市百事达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达州市通川区西外镇政府。法定代表人:李小强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明兵诉被告万源市远鹏矿业有限公司、达州市乐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大竹县宏丰商贸有限公司、达州市百事达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蒋明兵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四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蒋明兵自愿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明兵撤回起诉。审 判 长 冯建华审 判 员 曾德兴人民陪审员 王薪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叶绪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