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702民初8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原告张世英与被告张杨、石秀云、张世伟、张士昌、张野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世英,张杨,石秀云,张世伟,张士昌,张野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702民初850号原告:张世英,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沈阳中铁九局四公司退休职员,住辽宁省锦州市xxxxxx号,身份证号码21070319x********。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岩,锦州市阳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杨,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号,身份证号码21142119xx********。被告:石秀云,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绥中县粮食局退休职工,住辽宁省xxxxxx号,身份证号码21072319xx********。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杨,被告石秀云之子,自然情况同被告张扬。被告:张世伟,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沈阳铁路局锦州车务段退休职工,住辽宁省xxxxxx号,身份证号码21072219x********。被告:张士昌,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葫芦岛市水产修造船厂退休工人,住辽宁省锦州市******号,身份证号码21072319xx********。被告:张野,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锦州市阳光能源佑华硅材料有限公司职员,住锦州市xxxxxx号,身份证号码21070219xx********。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宇,辽宁律策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世英与被告张杨、石秀云、张世伟、张士昌、张野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原告张世英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世英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张世英负担。审判员 王 筱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珊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