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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83执5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冯长志申请执行徐井波借款合同纠纷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尚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尚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长志,徐井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83执566号申请执行人冯长志男,1972年8月9日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尚志市。被执行人徐井波,男,1966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尚志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冯长志与被执行人徐井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可供财产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撤回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尚志市人民法院(2017)黑0183民初1984号民事调解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韩诗龙审判员  于 杨审判员  刘世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司宪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