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3民终101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曾繁建与国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郭士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曾繁建,郭士光,国泰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3民终1017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曾繁建,男,住北京市朝阳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郭士光,男,住北京市朝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郎丽彩,北京首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吕丽英,北京首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泰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荣华中路8号院4号楼1002室。负责人:高丰,副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新蕊,女,国泰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职工。上诉人曾繁建因与被上诉人郭士光、被上诉人国泰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5民初166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8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审理过程中,因上诉人曾繁建服从一审判决,故曾繁建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曾繁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曾繁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曾繁建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 茵审 判 员 高 娜代理审判员 熊 静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法官 助理 张 清书 记 员 张晓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