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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12执8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刘凤香等与赵桂贤土地仲裁裁决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凤香,王维民,周治余,于青海,张庆丰,刘树元,吕长春,张艳妨,卢强,吕国君,吕国辉,刘淑秋,冯永波,王艳春,张海滨,王福贵,李德福,李永清,吕长成,吕庆和,张庆余,冷德满,李玉林,刘发,卢文金,周洪臣,王福堂,李玉财,李永俊,李志宽,刘爽,李永富,张海军,刘玉宝,王维忠,张海清,李银军,李永庆,栗国辉,李发,李福,李财,李秀艳,蔺永宽,李银辉,周志来,卢春侠,赵桂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12执880号申请执行人刘凤香,女,1965年4月30日生,汉族,农民,住长春市双阳区。申请执行人王维民,男,1969年11月1日生,汉族,农民,住长春市双阳区。申请执行人周治余,男,1970年7月2日生,汉族,农民,住长春市双阳区。申请执行人于青海,男,1961年12月16日生,汉族,农民,住长春市双阳区。申请执行人张庆丰,男,1943年10月8日生,汉族,农民,住长春市双阳区。申请执行人刘树元,男,1944年6月24日生,汉族,农民,住长春市双阳区。申请执行人吕长春,男,1964年9月26日生,汉族,农民,住长春市双阳区。申请执行人张艳妨,女,1965年7月25日生,汉族,农民,住长春市双阳区。申请执行人卢强,男,1971年10月22日生,汉族,农民,住长春市双阳区。申请执行人吕国君,男,1962年3月26日生,汉族,农民,住长春市双阳区。申请执行人吕国辉,男,1964年3月6日生,汉族,农民,住长春市双阳区。申请执行人刘淑秋,女,1962年11月29日生,汉族,农民,住长春市双阳区。申请执行人冯永波,男,1968年4月23日生,汉族,农民,住长春市双阳区。申请执行人王艳春,男,1955年10月9日生,汉族,农民,住长春市双阳区。申请执行人张海滨,男,1972年9月7日生,汉族,农民,住长春市双阳区。申请执行人王福贵,男,1957年8月8日生,汉族,农民,住长春市双阳区。申请执行人李德福,男,1950年1月11日生,汉族,农民,住长春市双阳区。申请执行人李永清,男,1961年6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长春市双阳区。申请执行人吕长成,男,1978年2月19日生,汉族,农民,住长春市双阳区。申请执行人吕庆和,男,1952年8月21日生,汉族,农民,住长春市双阳区。申请执行人张庆余,男,1954年8月5日生,汉族,农民,住长春市双阳区。申请执行人冷德满,男,1959年8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长春市双阳区。申请执行人李玉林,男,1955年5月26日生,汉族,农民,住长春市双阳区。申请执行人刘发,男,1961年5月18日生,汉族,农民,住长春市双阳区。申请执行人卢文金,男,1951年2月27日生,汉族,农民,住长春市双阳区。申请执行人周洪臣,男,1952年12月13日生,汉族,农民,住长春市双阳区。申请执行人王福堂,男,1946年7月8日生,汉族,农民,住长春市双阳区。申请执行人李玉财,男,1958年8月17日生,汉族,农民,住长春市双阳区。申请执行人李永俊,男,1966年5月25日生,汉族,农民,住长春市双阳区。申请执行人李志宽,男,1931年2月17日生,汉族,农民,住长春市双阳区。申请执行人刘爽,男,1972年6月1日生,汉族,农民,住长春市双阳区。申请执行人李永富,男,1969年1月2日生,汉族,农民,住长春市双阳区。申请执行人张海军,男,1966年9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长春市双阳区。申请执行人刘玉宝,男,1967年10月6日生,汉族,农民,住长春市双阳区。申请执行人王维忠,男,1961年11月1日生,汉族,农民,住长春市双阳区。申请执行人张海清,男,1972年5月23日生,汉族,农民,住长春市双阳区。申请执行人李银军,男,1972年1月26日生,汉族,农民,住长春市双阳区。申请执行人李永庆,男,1957年10月22日生,汉族,农民,住长春市双阳区。申请执行人栗国辉,男,1961年2月25日生,汉族,农民,住长春市双阳区。申请执行人李发,男,1967年12月8日生,汉族,农民,住长春市双阳区。申请执行人李福,男,1966年2月27日生,汉族,农民,住长春市双阳区。申请执行人李财,男,1969年12月7日生,汉族,农民,住长春市双阳区。申请执行人李秀艳,女,1962年12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长春市双阳区。申请执行人蔺永宽,男,1968年5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长春市双阳区。申请执行人李银辉,男,1970年12月21日生,汉族,农民,住长春市双阳区。申请执行人周志来,男,1966年10月13日生,汉族,农民,住长春市双阳区。申请执行人卢春侠,女,1973年1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长春市双阳区。代表人刘凤香,女,1965年4月30日生,汉族,农民,住长春市双阳区。代表人李银辉,男,1970年12月21日生,汉族,农民,住长春市双阳区。代表人于青海,男,1961年12月16日生,汉族,农民,住长春市双阳区。被执行人赵桂贤,女,1967年1月11日生,汉族,个体,住长春市净月旅游开发区。申请执行人刘凤香等47人与被执行人赵桂贤土地仲裁裁决纠纷执行一案,长春市双阳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12月24日作出双土仲案(2015)第035号裁决,仲裁裁决书作出后蔺永兴不服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24日做出(2016)吉0112民初61号民事裁定书,以土地权属不清,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范围,驳回蔺永兴的起诉。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认为本案有不予执行的情形。经审查,长春市双阳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12月14日作出双土仲案(2015)第035号裁决,双方所争议的土地权属不明,并经人民法院裁定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长春市双阳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委员会做出的(2015)双土仲字第035号裁决,不予执行。当事人可以就民事纠纷重新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审判长 杨刚& # xB;审判员 马立军审判员 朱   丽   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逯   志   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