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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911执7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泰安市亚奥钢铁有限公司、张茂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泰安市亚奥钢铁有限公司,张茂乐,陈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911执728号申请执行人泰安市亚奥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泰山钢材大市场。法定代表人王宝珍,任经理。被执行人张茂乐,男,汉族,1962年5月13日出生,住山东。被执行人陈平,女,汉族,1959年9月21日出生,住山东。泰安市亚奥钢铁有限公司与张茂乐、陈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26日做出的(2015)泰高新民初第7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泰安市亚奥钢铁有限公司于2017年04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04月18日依法向金融机构查询银行存款信息、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车辆登记信息;2017年5月11日向不动产管理部门查询不动产登记信息,未发现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8月日向申请人泰安市亚奥钢铁有限公司调查,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泰高新民初第70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延迟履行金。日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马素本审判员  郑玉军审判员  李 兵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乔 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