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25民初32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安徽省恒基肥业有限公司与杜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省恒基肥业有限公司,杜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25民初3272号原告:安徽省恒基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阜南县鹿城镇。法定代表人:范苗苗,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如昌,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杜某某,女,1981年6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南县。本院审理原告安徽省恒基肥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杜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8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省恒基肥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7元(原告预交),本院减收48元,由原告安徽省恒基肥业有限公司负担49元。审 判 长 张 杰审 判 员 刘炳鹏人民陪审员 刘国芬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伟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