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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1027执59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周金珍与被执行人金溪县金汇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某,金溪县金汇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金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1027执59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周某,女,1966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金溪县。被执行人金溪县金汇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金溪县秀谷工商分局三楼。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某与被执行人金溪县金汇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裁定中止执行,发现本案被执行人金溪县金汇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嫌疑,本案已移送金溪县公安局侦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金溪人民法院(2016)赣1027执59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爱平人民陪审员  朱样兰人民陪审员  赵小燕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胡 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