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324执3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张世丽与张亚合伙协议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凤冈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冈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世丽,张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凤冈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3324执324号申请执行人张世丽,女,1991年9月12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凤冈县人。委托代理人张全科,系张世丽之父。被执行人张亚,女,1992年8月12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汇川区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黔0327民初41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张世丽申请执行张亚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执行内容为:由被执行人张亚给付申请执行人张世丽人民币63,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650元、执行申请费845元。在执行中,经查询被执行人张亚的银行存款、房产、工商、车辆登记,未发现被执行人张亚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张世丽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延期执行,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张世丽可凭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且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书生效后,被执行人张亚应当继续履行本案义务。审判长 曾德成审判员 王 鹏审判员 杨胜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付 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