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681执19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8-09-13
案件名称
唐泓与姜宏艳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泓,姜宏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东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681执1931号申请执行人唐泓,男,1989年7月22日出生,满族,无业,户籍地东港市,现住东港市。被执行人姜宏艳,女,1972年9月12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户籍地东港市,现住东港市。申请执行人唐泓与被执行人姜宏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东港市人民法院作出(2017)辽0681民初252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自愿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东港市人民法院(2017)辽0681执193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姜厚革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邓晓飞 来源: